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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的通知

浏览:次 / 发布: / 发布日期:2015-07-17 09:25:04

宛人社〔2015〕9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文件要求,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政府、工会、企业)机制建设,更好地发挥三方机制在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区)、乡(街)基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县(区)、乡(街)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县(区)、乡镇、街道(园区)是党委政府直接面向企业、面向劳动者的前沿,也是直接联系企业、联系劳动者的纽带。加强社会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县(区)、乡镇、街道(园区)的重要职责。在县(区)、乡镇、街道(园区)建立三方协调机制,有利于及时掌握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状况、人力资源管理情况以及职工思想动态,指导、帮助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职代会等规范劳动关系的制度;妥善协调劳资双方利益关系,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强化政府在宏观层面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的共同支持和配合下,更好地履行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节、监管、管理职能。各级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县(区)、乡镇、街道(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工作目标及当前主要任务
要求在2015年底,各县区要实现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覆盖面达到60%以上;到2016年底,实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全覆盖;基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迈向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区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良好发挥。
当前,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宣传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修正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努力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到每个企业、每个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尤其是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培训,提高企业依法治企的自觉性,使劳动关系在法制轨道上和谐健康运行。
(二)扎实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及园区创建活动,加大和谐构建力度,引导创建重点由规模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努力扩大创建活动覆盖范围。提高企业和职工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引导企业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协商解决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保障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三方合力推动,积极探索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分级评定、分级指导、分级监管。及时培育、发现、总结、推广辖区内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典型经验,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园区)要探索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乡镇、街道(园区)建设,条件成熟的,可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申报市级示范区。
(三)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加大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等协调劳动关系制度的推进力度。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深入开展平等协商“要约行动月”、“签约行动月”、“督查落实月”活动,推动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为抓手,促进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主动适应乡(镇)、街道(园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深刻变化的需要,加快建立区域内、行业内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性。要求在2015年底,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工作的覆盖面达90%以上。
(四)合力建设一支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新工种。建立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对提高区域、行业、企业劳资纠纷矛盾预防、化解能力非常重要。要把合力建设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力争各乡镇、街道(园区)配备一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目标。要积极引导辖区内用人单位尤其是大中型企业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并发挥好其在企业用工管理、集体协商、纠纷调处中的积极作用。
(五)积极推动解决劳动关系热点难点问题。要围绕本地区劳动用工、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定额和劳动标准管理、劳动纪律等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集体劳动争议等,开展经常性的沟通与协商,及时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解决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不断提高协调水平,在推动本地用人单位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县(区)、乡镇、街道(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加强领导是关键。各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建立和规范乡镇、街道(园区)三方建设纳入重要议程,作为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工作来抓,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三方工作,争取领导支持;认真做好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科学制定推进方案,每年要有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检查;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帮助解决基层实际问题,指导监督各方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及时总结推广乡镇、街道(园区)三方工作的典型经验,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各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请分别于当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本地三方工作情况以及三方机制建设情况,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
(二)合理明确各方代表。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县(区)、乡镇、街道(园区)三方代表的组成。三方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方要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合理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参加三方会议及办公室工作。
(三)认真履行各方职责。各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参照《南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制度》、《南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职责》,明确县(区)、乡镇、街道(园区)三方工作职责。政府方代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紧紧抓住劳动关系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组织其他两方及时开展协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推动工作落实。工会组织要切实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职工的呼声,提高职工的平等协商和维权能力,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方代表要广泛听取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意见,切实代表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依法诚信经营,改善企业民主管理。
   (四)建立健全三方制度。各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积极指导乡镇、街道(园区)三方建立健全定期协商、临时协商、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劳动关系预警、重大问题协调处置、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会议纪要、档案管理、意见征求等三方办公室工作制度。各地区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不断推进基层三方机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联 系 人:黄宛汝  惠方方
联系电话:63897596
电子邮箱:nyldgx@163.com
 
    附件:1、南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2、南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制度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阳市总工会
   南阳市企业联合会/南阳市企业家协会    南阳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5年7月6日
 
 
 
 
附件:1
南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为加强南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沟通与协商,规范三方机制运行,推进南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以下简称“市三方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实体化建设,实现三方工作的常态化,结合当前实际,特制定市三方会议制度。
一、市三方会议组成
(一)市三方会议由政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组成。成员单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和市工商联合会。
市三方会议设主任、副主任、成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主任,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市三方会议由政府方牵头。
市三方会议成员由各方负责协调劳动关系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原则上三方人数相等。其中,政府方成员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办公室、调解仲裁科、劳动保障监察局、信访工作科、就业促进办公室、职业能力建设科、农民工工作科等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职工方成员为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办公室、组织部、生产部、保障工作部、法律部、女职工部等机构负责人。企业方成员为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工商联经联部的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的调整或增补经市三方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二)市三方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召开三方工作会议和日常工作。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工作人员若干,由三方分别派员参加。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办公室主任由劳动关系科科长担任。
二、市三方会议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以及相关政策、制度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协调三方的主张和立场,对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的实施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交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全市劳动关系运行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形成共识,提出对策、建议和意见。
(三)健全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完善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地区性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置机制,共同研究应对措施,提出意见建议,协调采取一致行动,及时稳妥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四)对各县区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推动三方机制、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建设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加强同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联系和沟通,探索创新劳动关系社会管理模式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协同机制。
(六)加强与省三方会议、兄弟市三方会议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有关活动。宣传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学习省内外协调劳动关系的做法和经验,组织检查、交流、培训等活动,扩大我市三方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中作用和影响。
三、协调内容
(一)推进实施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依法妥善处理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劳动关系问题;
(三)稳妥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四)推动实施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保险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标准;
(五)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六)推动企业民主管理;
(七)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的建设;
(八)研究解决劳动关系其他有关问题。
四、工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及时原则;
(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原则;
(三)相互理解、尊重、信任、包容、支持、合作原则;
(四)平等协商原则。
五、会议形式
根据不同的议题,确定召开不同形式的工作会议和参会人员。市三方会议工作会议分全市三方工作会议、全体成员会议、主任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
(一)全市三方工作会议。原则上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题、时间、地点由市三方会议全体会议协商研究确定,原则上由市三方会议主任主持,市三方会议成员、各县区三方会议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邀请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市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经费原则上由三方四家分担。
(二)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由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提出,不排斥任何一方提出议题,经市三方会议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原则上由主任或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市三方会议成员和办公室成员参加。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议题,可邀请非成员单位的职能部门或研究机构的有关领导或专家列席会议。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由三方四家轮流承办。
(三)主任会议。根据主任或副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市三方会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任会议议题由市三方会议办公室根据主任或副主任的意见提出,报请市三方会议各方同意后确定。由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市三方会议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办公室主任会议。主要研究筹备召开全市三方工作会议、全体成员会议、主任会议,提交市三方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材料,督促落实会议议定事项。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办公室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市三方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审阅后印发。发送范围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三方会议全体成员,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各县区三方会议办公室。
市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三方会议日常工作。具体筹备各种形式三方会议;督促落实市三方会议议定的工作任务;负责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三方会议汇报工作;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负责编发《工作简报》刊物,加强市三方会议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附件2:
南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制度

    为维护南阳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正常运行,保障三方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市、县(区)、乡镇、街道(园区)三方会议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的组成
办公室由参加三方会议的各方组成。每方各派一名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办公室一般设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公室主任由人社保障行政部门派员担任。
二、办公室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
办公室工作会议经办公室组成人员提议,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2、报告制度
(1)办公室拟定的事项向本方首席代表报告。
(2)本级三方协商会议工作情况上报上级三方会议办公室。
三、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三方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2、负责三方会议纪要、简报的整理、印发工作。
3、负责协调落实三方会议议定的事项。
4、负责本级或与上、下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日常联络工作。
5、负责总结、推广协调劳动关系的经验和业务交流。
6、三方会议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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