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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次 / 发布: / 发布日期:2015-07-17 09:21:15

 
宛人社劳资〔2015〕6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河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
通      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业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豫人社劳资〔201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工资指导线的宣传,会同工会、企联/企协、工商联督促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经营者树立平等协商、合作共赢理念;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各企业单位结合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增长水平,保障广大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2015年7月15日
 
 
  
 
 
 
 豫人社劳资【2015】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河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驻豫单位:
    河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已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8%;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省内各类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实施意见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自身经济效益以及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等实际状况,参考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正常生产、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围绕基准线确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行业工资水平或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高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可不突破基准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可不突破基准线的80%;在岗职工工资水平高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可围绕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地区或行业工资水平、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原则上不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但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实施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宣传,按照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             
 
    企业要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消除岗位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妥善处理好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定的增资方案及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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