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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浏览:次 / 发布: / 发布日期:2013-02-01 14:02:08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 ( 劳社厅发 [2OO3]21 号 ) ,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现将《河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是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一次转变,对于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劳动用工,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的顺利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各业务部门和单位要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评判标准进行诚信等级认定工作。同时,坚持民主与公开的原则,积极邀请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企业协会等组织参加,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积极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积极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并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积极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息数据管理平台,对不同的信用等级企业实行动态监管,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效能。
     四、加强宣传,营造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舆论氛围,推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河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 ( 劳社厅发 [2003]21 号 ) 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职权,通过对企业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相关要求,将企业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以此提高企业诚信守法的自律意识。
     第三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实施范围是全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满一年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四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正和民主评议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的采集方法和指标内容

     第五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的采集范围以企业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信息情况为主,兼顾政府和其他部门以及企业自行申报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各业务部门和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按照 “ 谁主管、谁记录 ” , “ 谁记录、谁负责 ” 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相关各种信息。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指标内容:
    ( 一 ) 依法建立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 二 ) 劳动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
    ( 三 ) 遵守社会保险法规、规定和政策情况;
    ( 四 ) 遵守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 五 )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 六 )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 含非法使用童工 ) 情况;
    ( 七 ) 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情况。
     第八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指标参照内容:
    ( 一 ) 用人单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以及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情况;
    ( 二 ) 年度内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胜、败诉情况;
    ( 三 ) 年度内有无因企业侵权行为引发的职工集体上访等恶性案件;     
    ( 四 ) 有无因本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第九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各业务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收集和记录的有效信息为准。企业自行申报并提请的信息,必须提供原始证明、票据,经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评价信息。相应的证明、票据应复印存档备查。


                       第三章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类方法及评价标准

     第十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分类。按照 “ 界定距离、突出重点、分类监管、强化效能 ” 的原则,根据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指标内容,把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 A 、 B 、 C 、 D 四个等级。其涵义是: A 级为诚信示范企业、 B 级为诚信企业、 C 级为诚信警示企业, D 级为失信企业。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的方法。
    ( 一 )A 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企业的评价标准。用人单位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定为 A 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企业,即诚信示范企业。
    1 、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2 、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并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3 、招用人员符合《劳动力市场规定》和《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4 、模范执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内容规范、合法;
    5 、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6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国家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未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现象。
    7 、遵守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制度规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8 、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规定;
    9 、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0 、年度内无职工投诉举报案件,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 二 )B 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评价标准。用人单位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定为 B 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企业,即诚信企业。
    1 、连续二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2 、招用人员符合《劳动力市场规定》和《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规定;
    3 、遵守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内容规范、合法;
    4 、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年度内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5 、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国家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年度内未发生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现象;
    6 、遵守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制度规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7 、年度内经调查属实的同一类职工投诉举报案件不超过两次,且能及时整改;年度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 三 )C 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企业的评价标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在 B 级诚信等级企业所具备的条件以下者,具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 C 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企业,即诚信警示企业。
    1 、年度内招用人员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用工备案,经整改后能在两周内进行用工备案;
    2 、年内未能执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整改后能在两周内予以补签,合同内容规范、合法;
    3 、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但未能据实申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基数,经整改后能在一个月内纠正。已参加的社会保险项目年度内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4 、年度内经调查属实的同一类职工投诉举报案件超过两次,对查出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不能及时进行改正,或改正后又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在 C 级诚信等级企业所具备的条件以下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 D 级诚信等级企业,即失信企业。
   ( 一 ) 不按要求参加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经两次催促后仍拒不参加,或仍拒不按要求报送有关评定材料的;     
   ( 二 ) 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
   ( 三 ) 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 四 ) 拖欠农民工工资额超过工资总额的 30 %且拖欠期限超过一年不能清偿的;
   ( 五 ) 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的发布和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外发布。
    ( 一 )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初评结果评出后,由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在新闻媒体或劳动保障网上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接受社会评价与监督。
    ( 二 ) 公示结束后,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公示意见,确定最终的诚信等级评价结果。
    ( 三 ) 评价结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公开新闻媒体上发布,并在劳动保障网、劳动力市场上长期发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接受社会各界的查询。
    ( 四 ) 对获得 A 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预《 A 级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牌匾,对获得 B 级劳动保障报送有关评定材料的。诚信等级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预《 B 级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证书。
    ( 五 ) 向发展改革、建设、工商、监察等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同信用级别的企业实行有差别的劳动保障监管措施,以鼓励企业诚信经营,自觉守法。
    ( 一 ) 对获得 A 级诚信企业的用人单位,免予对其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和日常巡视检查两年,免予其社会保险稽核两年,公开其良好信用信息,并推荐参加全国、省、市诚信企业的评选。
    ( 二 ) 对获得 B 级诚信企业的用人单位,免予对其劳动保障年检和社会保险稽核一年,并公开其信用信息,在日常管理中,按照正常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进行监管。
    ( 三 ) 对获得 C 级诚信企业的用人单位,除按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要求,进行正常管理和检查外,每年至少要对其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 四 ) 对获得 D 级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


                         第六章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调整和变更

     第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确定后,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诚信评价标准,予以晋升或降低诚信等级。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上一级诚信用人单位年度内发生三起以上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经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相应降低该用人单位一个诚信等级。下一级诚信等级用人单位能在一定时期内积极主动整改,自我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减轻和消除对劳动者和社会带来的损失,可在整改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可提前停止在媒体上发布该用人单位的诚信警示信号。下一年度按正常程序申报上一级诚信等级级别。

                       
                         第七章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由各业务部门和相关单位参加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并邀请同级工会、妇联、共青团、工商联、企业协会等组织参加,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承办评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划定的范围,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和审核与本业务相关的企业参评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有关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职业技能开发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执行职业资格、职业培训情况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 ( 单位 ) 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并结合在执法检查中采集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信息,按照评价标准进行分类,提出初评意见,提交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审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下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定的 A 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需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应结合劳动保障年度审查进行。根据劳动保障年检和年度内采集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信息,直接进行评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后,填写《河南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申报表》,报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进行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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