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直通车 > 劳动保障监察 > 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事流程 

浏览:次 / 发布: / 发布日期:2013-02-01 14:01:26

(一) 受理条件

1、投诉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发生在2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投诉的事实必须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属于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

4、投诉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也没有按劳动争议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的。

(二)投诉的方式及要求

1、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

2、来访投诉:投诉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面反映情况,应当提供被投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部门负责人姓名、单位性质、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按要求填写投诉案件登记表。

3、信函投诉:投诉人通过信函方式反映情况,应当载明被投诉对象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部门负责人姓名、单位性质、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投诉案件查处时限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违法投诉案件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立案,立案后一般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特殊情况经批准后调查时间可延长30个工作日。立案调查完成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劳动者应当向哪一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国有企业发生劳动违法案件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私营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照工商行政注册级别,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3、各级各类建筑企业,根据建筑行业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在市城区范围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4、其它区域发生的劳动违法案件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部门监督管理。

(五)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注意事项

1、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

2、举报、投诉人应当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部门负责人姓名、单位性质、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3、举报、投诉人应当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投诉人按规定如实填写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4、投诉人应当就投诉的违法事实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并提交复印件。

5、投诉人应当表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

上一篇: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联系方式
下一篇: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业务介绍

机构概况  |  业务直通车  |  联系电话   |  站内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