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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次 / 发布: / 发布日期:2015-10-12 16:08:00
关于我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5〕1037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确认河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豫人社函[2014]124号)收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社会保障卡(IC)补(换)卡收费的通知》(豫财综字[2014]88号)等精神,经研究,现就全省社会保障卡(IC卡)补(换)卡工本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社会保障卡(IC卡)初次发卡免费。
二、社会保障卡(IC卡)补(换)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每卡25元(其中省级留15元,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留10元)。
补卡收费范围仅限于持卡人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障卡(IC卡)损坏、遗失,需要更换或补领。费用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三、社会保障卡(IC卡)补(换)卡工本费收入,主要用于IC卡产品制作、卡初始化和秘钥加载、相关数据采集、发卡系统维护等有关费用支出。
四、社会保障卡(IC卡)补(换)卡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根据部门开展工作需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
五、收费单位应按照国家收费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求,在国家指定的网络平台上,按时在线报送年度收费情况。在本单位(本系统)网站醒目位置同步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
六、收费单位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收费不开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上述规定自2015年9月15 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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