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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次 / 发布: / 发布日期:2016-08-12 11:07:00
宛人社〔2016〕134 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切实解决群众办事慢、办事手续繁杂等问题,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16]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按照“三压三最三公开”原则,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大力简化证明材料和手续,规范和简化公共服务流程,探索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局属牵头科室(单位)要认真履行协调督导职责,业务经办机构要积极与省厅对口处(室)做好业务衔接,严格落实责任分工,按照省厅规定的时间节点把简化公共服务事项落实到位。
各地、各单位务必于8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将阶段性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全年工作完成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  王天玺
联系电话:63136166 61567517 
电子邮箱:ny61567517@163.com
 
 
 
(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7月21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各单位: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6月20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6月20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
公共服务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全部涉及到人,大部分涉及民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和《河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豫政办 〔2016〕1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办事难、办证多等问题,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厅党组关于推进阳光政务工程建设的要求,梳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清理取消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创新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和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逐步构建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便民利民。围绕服务对象需求,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以服务事项为主线,以向服务对象提供高效、规范、方便、快捷的服务为重点,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二)坚持依法依规,办事规范统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制定标准统一的项目流程,做到业务经办规范统一,标准化运行,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坚持全面公开,运行阳光透明。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做到方便查询、方便办事、方便监督,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开放共享,信息互联互通。加快推进“互联网+人社”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云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经办服务机构的协同联动,实现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推动实体服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1.全面梳理公共服务事项。各处室(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参考目录(见附件),针对实际业务经办工作中群众办事需求,全面梳理人社系统所有公共服务事项,重点梳理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三压三最三公开”原则,即压缩事项、压缩程序、压缩时限,程序最简、时限最短、服务最好,公开承诺、公开流程、公开标准,进行清理,该放则放,该清则清,该并则并。(法规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各负其责。6月30日前完成)
2.编制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所有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事项都要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办理地点、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内容,细化到每个环节,并提供表格下载。(法规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各负其责。7月10日前完成)
3.公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规范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等须通过厅门户网站、12333咨询服务热线、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法规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各负其责。7月20日前完成)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参考目录(见附件)进行梳理和公开。
(二)大力简化证明材料和手续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经办服务机构以及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现有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和手续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台账并逐项提出保留或取消意见。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应予以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严格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可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可通过社会保障卡获取基础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或填写有关表格;探索“告知+承诺”办理模式,由办事部门告知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虚假承诺应负的责任,申请人知晓条件要求并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要求、承诺承担违约责任后,办事部门先予以受理,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与监管,制定严格明细的核查和监管规则。(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各负其责。7月10日前完成梳理工作,7月20日前取消事项落实到位,7月31日前出台核查和监管制度)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处、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7月20日前落实到位)
2.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工资福利处、省公务员局、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7月20日前落实到位)
3.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责任单位:失业保险处、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省工伤保险中心,7月20日前落实到位)
4.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失业保险处,7月20日前落实到位)
5.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责任单位:失业保险处、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省工伤保险中心,7月20日前落实到位)
6.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市场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职称处、省公务员局,7月20日前落实到位)
7.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责任单位:博士后与留学人员工作处、省外国专家局、省留学人员与专家服务中心,7月20日前落实到位)
8.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责任单位: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按时间进度积极推进)
(三)规范和简化公共服务流程
严格落实国家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统一要求,规范服务行为,精简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事项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积极为群众办好事,让群众好办事。(法规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各负其责)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责任单位: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7月20日前落实到位)
2.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分级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医疗保险处、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7月20日前落实到位)
3.严格落实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加载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失业保险处、电子政务中心,12月20日前落实到位)
4.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2016年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责任单位:医疗保险处、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电子政务中心)
5.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依参保单位需求随时办理,完善和简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方式。(责任单位:失业保险处、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省工伤保险中心,12月20日前落实到位)
6.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着力解决“挂证”、“助考”、“考培挂钩”等问题。(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职称处、省人事考试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12月20日前落实到位,其他工作按时间进度积极推进)
7.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缩短证书办理时间。(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职称处、省人事考试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12月20日前落实到位)
8.简化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缩短申领、补换周期。(责任单位:电子政务中心,按时间进度积极推进)
9.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调解工作机制,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完善立案、庭审、送达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设法律援助窗口,畅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益救济渠道。(责任单位:调解仲裁管理处,按时间进度积极推进)
10.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收的举报投诉和主动巡查发现的案件信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录入、流转和办理,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处理”。(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局、电子政务中心,按时间进度积极推进)
(四)探索创新公共服务方式
推进阳光政务工程建设,实体服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反馈,一站式服务”,逐步将分设的专业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个窗口受理”。加强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实体服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推广实行“外网申报、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服务模式。面向大型企业、学校、乡镇、社区等服务对象聚集区主动开展延伸服务,提升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性。(办公室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各负其责。今年上半年完成实体服务大厅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7月上旬正式运行)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推进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整合,优化服务资源和经办流程,全面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首先要在参保登记、缴费、稽核等业务环节实现统一经办。大力推进“综合柜员制”,方便参保对象。(责任单位:人事处、失业保险处、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省工伤保险中心,12月20日前落实到位)
2.推进“电子社保”建设,全面推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网络查询和自助打印服务。(责任单位:失业保险处、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省工伤保险中心、电子政务中心,按时间进度积极推进)
3.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启动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基础信息异地查询。(责任单位: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电子政务中心,按时间进度积极推进)
(五)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加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省级集中,实现系统的集中部署和有机融合、数据的向上归集和高效整合。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的数据开放、信息共享、校验核对,促进公共服务业务协同,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电子政务中心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各负其责)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异地业务系统建设。有效提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异地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异地业务的经办效率,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就近办事,避免“垫资”、“跑腿”情况出现。(责任单位:失业保险处、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省工伤保险中心、电子政务中心,按时间进度积极推进)
2.加快基础信息库建设。2017年完成省级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建设,实现基础信息的统一管理和联动共享。(责任单位:电子政务中心)
3.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2017年实现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2020年前实现常住人口持卡覆盖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电子政务中心)
4.强化业务协同。2020年实现在全省范围内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三项业务“信息一点登记、业务协同办理、数据全域共享”。(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劳动关系处、失业保险处、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省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省工伤保险中心、电子政务中心)
(六)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根据各类公共服务事项特点和群众办事需求,逐步构建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12333咨询服务电话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衔接的公共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样化服务。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具备下放条件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下放到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办理。(规划财务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各负其责,按时间进度积极推进)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县及县以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立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确保“十三五”期末实现县级服务设施全覆盖,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设施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为公共服务事项向基层下沉提供有力支撑,解决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按时间进度积极推进)
2.加强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网上服务入口,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实现全业务、多渠道的标准化服务。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申请人疑问。(责任单位:电子政务中心,按时间进度积极推进)
3.全面加强12333电话咨询服务工作,加快实体化机构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强化12333短信服务和掌上12333移动应用,形成覆盖全省的12333电话咨询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电子政务中心,按时间进度积极推进)
(七)加强公共服务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
深入开展“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教育,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则,完善落实纪律要求和行为规范,不断提升公共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以打造廉洁高效机关为目标,扎实推进机关工作效能提升专项工作,全面加强政务、业务、作风和效能建设。组织对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把业务经办、作风养成、礼仪规范等作为培训重点,不断提高一线及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完善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机制和社会评价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严格考核制度,把为民服务宗旨细化为具体考核指标,引导和约束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人事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各负其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各单位要把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摆到突出位置,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责任,协同抓好落实。要把这项工作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窗口单位作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推进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达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效果,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加强统筹协调,提升服务水平。各地、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改革意识,为民意识,主动作为、密切协作、协调联动,勇于探索创新,敢于率先突破,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群众满意,切实改进工作,不断优化服务,持续下功夫,力求新成效。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解决公共服务领域媒体和群众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为民服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切实改进作风。要把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作为当前的一项阶段性重点工作全力推进,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大追责力度,大力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坚决克服服务过程中“不敢为”、“不会为”和“不想为”等现象。加大效能评估和监督考核力度,确保服务过程可考核、有追踪、受监督。要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省厅6月底召开实施工作推进会,听取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7月份,结合窗口单位作风建设明察暗访,听取各地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进展情况汇报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督办,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各地、各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进展情况,于7月25日和12月25日分别将取得的初步成效和全年工作完成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参考目录
 
 
 
 
 
 

附 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参 考 目 录
 
一、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1.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2.创业服务
3.就业援助
4.就业见习服务
5.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服务
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7.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8.农民工培训
9.12333电话咨询服务
10.劳动关系协调
11.劳动保障监察
1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二、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1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4.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5.职工基本医保
16.居民基本医保
17.失业保险
18.工伤保险
19.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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