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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阳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 / 发布: / 发布日期:2017-07-26 15:53:48
宛人社职业〔2017〕10号
 
 
关于印发《南阳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驻宛有关企业、各技工学校(院):
现将《南阳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2日        
 
 
 
南阳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资助金管理,确保国家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豫财教〔2012〕360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7〕31号文件做好全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7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院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受理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的申请,对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技工院校应成立以院(校)长为组长的五人以上国家资助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院(校)长为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下设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受理本院(校)资助金申报、审核、认定、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注册学籍
第四条  技工院校应于每年4月12日和10月12日前,将新生基本信息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系统),进行学籍注册。注册学生中凡出现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情况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于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异动申报,做到学籍信息更新及时,真实有效。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免学费学生资格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取得河南省南阳市技工院校学籍。
(二)符合资助政策的技工院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和四年级以上实际在校生。
任何技工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国家资助政策,不得将实际为高等学校“预科班”学生、普通高中教育学生、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及学制不满一年的学生、未脱产并有工资收入的企业职工及其它不符合规定的非全日制人员注册为技工院校学籍纳入资助范围。不得将与其他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重复注册、重复申请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开展联合办学、设置院(校)外教学点及涉农专业的技工院校,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纳入资助范围。
第六条  助学金学生资格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连片特困地区学生。
(二)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在校生的15%。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比例为:(本年级全日制在校生人数 — 本年级涉农专业人数 — 本年级连片特困地区人数)×15%。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并于学籍注册截止日后两周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工院校学生信息采集表》(附件1)。
(二)《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资金申请表》(附件2)。
(三)《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
(四)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等。
第八条  技工院校接收学生个人资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班级初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三人以上评定小组,负责本班级免学费、助学金的资格认定、民主评议及向本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办公室申报工作。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根据本院(校)学籍管理人员提供的学生信息核实本班学生信息,并在本班级《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学生花名册》(附件4)、《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资金申请表》(附件2)、《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上签字认定。
(二)技工院校复核。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办公室对各班级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学籍、资格核实无误后,向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受助学生名单,由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初步研究确定受助名单。
(三)技工院校公示。受助学生名单应在学校班级、系部和学校显著位置同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资料须拍照留存)。公示期满后,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通报公示情况,确定最终的受助学生名单,并由院(校)长在公示结果及受助学生名单上签字。
(四)技工院校系统录入。技工院(校)每年4月30日前和10月30日前,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五)技工院校提报材料。技工院校将《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学生花名册》(附件4)、《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审批表》(附件5)、《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花名册》(附件6)、《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审批表》(附件7)、《国家资助金申报发放承诺书》(附件8)、技工院校资助金申请、技工院校受助学生公示照片、免学费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15)、助学金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16)、上年度同季免学费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17)、上年度同季助学金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18)等材料,于每年5月10日前和11月10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同时上报电子版资料(nyzyjnkf@126.com),上报材料须经院(校)长签字,加盖本院(校)公章,经主管部门(单位)现场核对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县属技校加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章、企业属技校加盖企业章、委局属技校加盖主管委局章)后方可上报。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院校上报资料及受助学生信息进行现场复核,并出复核结果和符合资助人员名单。技工院(校)长对复核结果进行确认。在此时间内技工院校未进行信息采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法复核的,不发放资助金,后果由技工院校负责。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市资助金管理系统及市财政拨款的实际情况,结合对技工院校现场复核确认情况,确定技工院校资助金金额,并于当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按学期分两次拨付至技工院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中职卡向受助学生发放。技工院校应为每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中职卡,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办理激活后使用。技工院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由于学生转学、退学、休学等原因而出现资助金结余情况,均须于12月25日前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用。退回资助金时须填写《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退回表》(附件9)。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完备的资助金档案管理制度,将各类资料及时归档并保管。
档案内容主要有:
(一)受助学生资格审查认定资料,包括:学生本人学生信息采集表、国家免学费资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首页、索引页、户主页、本人页)及家庭困难证明。
(二)受助学生资格审核发放资料,包括:公示材料及照片、受资助学生花名册、资金发放学生签字确认表、学籍变动学生申请表、资金申请、发放、统计及有关财务凭证、检查工作底稿等。
档案实行分类整理、专柜存放,做到过程性资料完善、基础性资料齐全,要求标签清晰、目录完整。技工院校应从机构、制度、学籍信息、资金管理、检查考核等方面进行科学分类并装订成册,分年度按班级纳入院(校)档案室建档备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日常监管。
(一)加强对学生资助信息的审核和监管。技工院校要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学生变动情况,将《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受助学生变更情况报表》(附件10)、《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变更情况报表》(附件11),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按规定在10日内学籍管理系统和资助金管理系统中注销中途离校或退学学生的学籍和资助资格,并说明原因,在纸质备案表上注明移动事项及时间,切实抓好学生资格审核。
(二)加强国家资助资金管理。技工院校要将国家资助资金纳入财务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加强专项检查。
(一)学校自查。技工院校要在每学期的期初、期中、期末开展三次学生资助管理和申报发放的自查工作,主要检查执行学籍注册规定、执行资助金申报程序、执行资助金发放流程及资金管理、资助金档案管理和联合办学情况等,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主管单位(部门)复核。复核要采取深入教学一线逐人复核的方法。县属技校由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现场复核、企业属技校由其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现场复核、委局属技校由其主管委局负责现场复核。
(三)市级抽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资助金的工作制度、信息采集制度、学籍信息审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要建立责任倒追工作机制,对于因把关不严,发生受助学生资格虚报不实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骗取国家资金等行为的学校或个人,一经查实,将根据《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理处罚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南阳市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管理投诉举报电话(0377—63137854),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到的相关表格可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技工院校学生信息采集表
2、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申请表
3、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学生汇总表
5、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审批表
6、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7、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审批表
8、国家资助金申报发放承诺书
9、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退回表
10、技工院校国家免学费受助学生变更情况表
11、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变更情况表
12、技工院校助学金公示情况
13、国家助学金班级推荐表
14、学生资助工作责任承诺书
15、国家免学费情况统计汇总表
16、国家助学金情况统计汇总表
17、免学费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18、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19、技工院校免学费公示情况
20、学校(院)免学费通知
21、技工院校在校生花名册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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