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直通车 > 劳动关系 > 内容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程序

浏览:次 / 发布: / 发布日期:2017-07-24 09:45:59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2、《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6〕46号文件切实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豫劳社劳资〔2007〕7号);
3、《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宛发〔2017〕2号)。
二、备案要求:
(1)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3)用人单位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报送材料:
1、初始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登记表》(表一);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表二);
2、变更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表二);
(2)《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表三)
3、注销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管理部门宣告撤销的批准文件或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告文件、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2)《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登记表》(表一);
(3)《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表三);
四、办理时限: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五、办理流程:提交材料—→受理—→备案。
六、收费标准:免费。
七、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范蠡路1666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401房间
办公电话:63897596
电子邮箱:nyldgx@163.com
 
 
附:
表一《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登记表》
表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
表三《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

上一篇: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6〕46号文件切实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劳动合同书

机构概况  |  业务直通车  |  联系电话   |  站内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