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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险中心函〔2014〕63号文件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次 / 发布: / 发布日期:2014-07-14 16:02:55

宛人社基金〔2014〕3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
人社险中心函〔2014〕63号文件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险中心函〔2014〕63号文件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豫人社基金〔2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并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2014年7月7日


豫人社基金[2014]3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省厅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刑法解释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4〕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营造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氛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入刑的重要意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要充分做好刑法解释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络、报纸、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强调刑法解释对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提高社会各界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和待遇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认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和待遇应负的法律责任,营造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舆论氛围,形成对社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
二、完善制度,严格管理,预防社保欺诈犯罪案件发生
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对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审核认定和待遇支付环节要严格审核、从严把关,形成征缴、支付、使用等各环节、各机构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社保欺诈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履职尽责,强化监督,依法查处社保欺诈案件
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岗位监督。畅通社会举报投诉渠道,逐步完善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体系。结合刑法解释,依法严查各类社保欺诈案件,严惩犯罪分子,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认真查处并及时通报,积极维护基金安全。
四、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
及时、全面地向省厅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案件,做到发现苗头首先报告,移交司法跟踪报告,定性结案全面报告,认真执行零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报的,迟报晚报的,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2014年6月24
来源: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人社险中心函〔20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下简称刑法解释)的公告,明确了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切实做好宣传落实工作,保证刑法解释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刑法解释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覆盖人群迅速增加,基金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各项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参保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和法律缺失,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受到了威胁,反欺诈工作形势十分严峻。针对新的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了解释,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继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有关社会保险立法方面所取得又一重大进展,对遏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发展,有效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经办机构务必要认清刑法解释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精神内涵,结合本地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的实际,以刑法解释颁布为契机,抓紧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全力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着力做好刑法解释的宣传工作
要把刑法解释宣传作为近期社会保险经办系统法制宣传和新闻宣传的重点,形成声势,扩大影响。要在经办机构的窗口滚动播放刑法解释,通过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利用本地主流媒体和网络平台重点宣传刑法解释的背景、内涵和重要意义,让全社会加深理解。针对不同对象,因地制宜,广泛采用宣传单、宣传画、宣传栏、标语横幅等各种方式,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 重要性,骗取社会保险金和待遇的危害和法律责任转化成通俗易 懂、简明好记的形式,送到单位、基层社区和家庭中去,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 的自觉性。要注意收集整理相关案例,以案说法,提高宣传效 果。要把对外宣传和对内开展法律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把开展刑法解释学习与开展系统廉政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广大干部职工牢 固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决杜绝各类职务犯罪 行为的发生。
三、要逐步建立联合打击社保欺诈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刑法解释为有力抓手,进一步强化社会保 险基金收支管理,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要进一步深化和加强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 有效的信息沟通和联合办案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社会保险欺诈案 件查处和移送的相关办法,规范办案程序,涉及金额较大的社会 保险欺诈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移交一起,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基 金安全。部里将适时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加大对 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力的震慑。
四、及时跟踪报告刑法解释落实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要及时掌握和分析刑法解释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加强 调查研究和形势研判。要继续做好要情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明确责任人,严格执行零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 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省级经办机构的业务考核分数。 要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例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本系统发生的典型案例,强化系统内部纵向和横向之间的信息 交流。对在适用刑法解释过程中的好的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要注意 收集整理,相关工作建议要及时报告部中心。


附件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附件2
刑法第266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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