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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专题问答

浏览:次 / 发布: / 发布日期:2013-02-01 14:30:51

1.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的工作或职业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增加了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的规定。
2.什么是工伤保险?其主要特点有哪些?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比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一旦在工作中遭遇工作事故,该职工在从医疗治疗开始,在生活基本需要上,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救治;医疗终结后,根据其伤害程度和鉴定结果,给予相应的经济上的补偿,并从医疗和康复角度,对其进行帮助,促其减少伤痛,早日康复。
其主要特点是:①强制性。它是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不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②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其保障水平。③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一项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没有经济利益可言。④互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和相互调剂使用,共同发展。
3.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它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签定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①实施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以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利润可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虽然也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保障,但商业性较强,以利润为经营目标。
②实施对象不同。工伤保险实施的对象是所有企业和各类职工,只要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的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人员,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与义务。 
③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不管单位是否愿意,只要在实施范围之内的都必须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投保人或被投保人纯属自愿投保,并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可中途变更保险合同。  
④基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基金来源是用人单位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可将这部分保险费列入成本。当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保险待遇时,财政部门可以先行垫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来源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而缴纳的保险费,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国家对商业保险不给予任何补贴。
⑤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确定的。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既考虑到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发待遇),还要考虑到劳动者过去的贡献大小(体现在个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上)。整体是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临时性的保险,保险的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是依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多少而定的,多保多投,少保少投,不保不投。即保障水平是看投保人缴费多少而定。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所不同,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可以为其职工参加人身意外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
4.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本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这些企业按所有制性质划分,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等;按照组织机构划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这些企业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二是除了国家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应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这里的“雇工”应作较广义的理解,只要是雇主使用了人员、支付了劳动报酬,就应当视为有雇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在经营活动中会发生危及雇工人身健康的意外事故,对雇工的权益造成伤害。因此,个体工商户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四是农民工。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实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应参加而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用人单位如何参保及缴费?
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参保时,参保单位应填写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并出示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对于申请参保单位,工伤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参保。
对符合参保的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工商登记和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及初次缴费费率。目前,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经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保险业等,基准费率为0.5%,不浮动,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制造业,运输业等,基准费率为1%,可下浮到0.5%,上浮至1.5%;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化学品制造业等,基准费率为2%,可下浮到1%,上浮至3%。这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我市目前执行的标准是: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5%,三类行业2.4%,事业单位为1%,工程施工单位农民工为工程总造价20%的2.4%。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费率和缴费额确定后,缴费单位应按月向经办机构缴纳已核定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单位缴费基数一般一年一申报,经办机构一年一审核。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其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根据南阳市当期社会平均工资、单位职工人数和行业费率确定应缴数额,并以此进行征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采取委托收款方式,通过开户银行征收,也可采取支票、电汇、本票等方式征收,并开具专用收款凭证,建立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台帐。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日加收2‰的滞纳金。
6.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含患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时限的劳动部门不予认定。
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④证人证言;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⑥是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驾驶证照和公安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材料;⑦单位事故报告等。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20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
7.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申请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8.职工工伤(亡)之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工伤(亡)后,可以享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待遇:
一、 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若进行康复性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此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其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异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护理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住院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伤情稳定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参加工伤保险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鉴定当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三、伤残待遇 、
职工工伤后被鉴定为1—10级的,享受以下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至六级工伤人员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南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南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发给。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9.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人员可享受哪些待遇? 
1. 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治疗期限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享受以下待遇:①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③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做开除、辞退处理。
10.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工伤人员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审核报销手续。
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申请人应填写《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①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原始票据;②医疗诊断证明书、医嘱处方、住院病历、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清单、用药清单;③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④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损害  赔偿调解书;⑤享受伤残待遇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文件;⑥外地就医的,需提供经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批复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2、享受工亡待遇的,申报人应提供:①工亡认定结论;②工亡待遇申请表;③《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④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证明及派出所户籍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校就读证明,城镇户口的,需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证明;农村户口的,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证明等;⑤属交通事故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损害赔偿调解书。
3、享受护理费和安装(更换)辅助器具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①工伤认定结论;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③安装(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票据。
11.未参保单位的工伤人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或死亡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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