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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

浏览:次 / 发布: / 发布日期:2013-02-01 14:29:01
宛劳社医疗[2006]19号
市直统筹各行业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市直工伤保险统筹实际,对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有关人员待遇明确如下:
一.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前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第六十条“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伏费用”的规定执行;
二.加工伤保险后发生的工伤,其工伤待遇按《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参加工伤保险后,单位停缴和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停缴工伤保险费的,未缴纳前和停缴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执行。
今后,若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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