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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提的标准是什么 ? 今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提的标准是否变化 ?

浏览:次 / 发布: / 发布日期:2013-01-08 11:20:35

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提的标准是:

(1) 财政金额供给单位,按在职工作人员月工资总额加月退 ( 离 ) 休、退职费总额之和的 20 %提取。
(2) 财政差额、定额事业单位按在职工作人员月工资总额加退 ( 离 ) 休、退职费总额之和的 23 %提取。
(3)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在职工作人员月工资总额加月退 ( 离 ) 休、退职费总额之和的 22 %提取。
(4) 在职工作人员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 2 %提取, 2002 年元月起调整为 3 %。退 ( 离 ) 休、退职人员个人不再缴纳。
(5) 新参加工作人员及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进入机关事业的,从进入单位工作之日起,个人按当月工资总额的 2 %提取, 2002 年元月起个人按当月工资总额的 3 %提取。

今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计提标准会发生变化,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金的计提标准将随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和退 ( 离 ) 休费用的增长及物价变动因素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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