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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时,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

浏览:次 / 发布: / 发布日期:2013-01-08 11:19:22

(1) 凡调到未开展养老保险统筹的地区或单位的人员,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暂时保留保险处,待新单位所在地区开展后转出。

(2) 从未开展养老保险统筹的地区或单位调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从本宛政[ 1995 ] 296 文件实施之日起,即 1996年元月 1 日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 在统筹范围内调动的人员,由接收单位到保险管理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4) 凡调往其它统筹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可凭《手册》到市保险处办理转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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